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产生和存在的来源,包括以下几种:
1.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常称为“法律”。
3.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 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政府参与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9.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 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等,是对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和有关问题的解释。
以上是我国法律渊源的主要类型,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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