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评估认定标准是根据《江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以及《江西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标准》等文件制定的,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标准:
一、办园条件
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办园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规定。
3. 办园场所占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4. 房屋结构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分区合理。
5. 专用活动室、寝室、卫生间、食堂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办园规模
1. 小班:不超过30人。
2. 中班:不超过35人。
3. 大班:不超过40人。
4. 全园幼儿总数不超过160人。
三、师资队伍
1. 幼儿园教职工总数不少于20人。
2. 教师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
3. 保育员学历要求:高中及以上学历,持有保育员证。
4. 教师与幼儿比例:1:7至1:12。
四、办园行为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重视幼儿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幼儿的身心健康、道德品质、智力发展、艺术素养等。
3. 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4. 严格执行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资金安全。
五、办园成效
1. 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2. 幼儿园管理规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 幼儿园社会声誉良好,家长满意度高。
以上仅为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评估认定标准的一部分,具体标准请参照《江西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标准》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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