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和《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职务分类的意见》,以下是公职人员职务称呼规定:
1.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2. 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3. 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4. 公务员职务称呼应遵循以下原则:
(1)职务称呼应准确、规范、简洁。
(2)职务称呼应与公务员的实际职务相符合。
(3)职务称呼应尊重公务员的个人意愿。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务称呼:
1. 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
2. 国家级副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等。
3. 省部级正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等。
4. 省部级副职: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等。
5. 厅局级正职:厅长、局长、主任等。
6. 厅局级副职: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等。
7. 县处级正职:县长、处长、局长等。
8. 县处级副职:副县长、副处长、副局长等。
9. 乡科级正职:乡长、镇长、科长等。
10. 乡科级副职:副乡长、副镇长、副科长等。
11.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职务称呼应与相应职务名称相符合。
职务称呼并非固定不变,随着公务员职务的变动,职务称呼也应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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