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税收收入:这是县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
增值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对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对房产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税:对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征收的一种税。
2. 非税收入: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政府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罚没收入: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捐赠收入: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
3. 转移性收入:包括:
上级政府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针对特定事项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补助。
一般性转移支付:上级政府为平衡下级政府财力而进行的财政补助。
这些收入构成了县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县级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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