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但最高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
具体数额会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来确定。例如,对于日常现金收支频繁的小型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可能较低;而对于大型单位或现金收支不频繁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可能会相对较高。
这个限额是指导性的,实际操作中,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自行调整。如果单位认为实际需要更高,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调整。
根据中国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但最高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
具体数额会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来确定。例如,对于日常现金收支频繁的小型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可能较低;而对于大型单位或现金收支不频繁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可能会相对较高。
这个限额是指导性的,实际操作中,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自行调整。如果单位认为实际需要更高,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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