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根本法律,以下是该法中关于公务人员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分级管理、考任结合。
第四条 公务员履行职责,应当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权威,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党的领导和党的事业。
第五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第七条 公务员级别分为一级至二十七级。
第八条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录用与任职
第九条 公务员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法规定的资格;
(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 考核与培训
第十四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
第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进修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
(三)违反廉洁纪律的;
(四)违反群众纪律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的;
(六)违反生活纪律的;
(七)违反其他纪律的。
第二十条 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六章 职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等休假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非因公致病、非因工负伤,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
第七章 交流与回避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交流,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八章 职业道德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业道德:
(一)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
(二)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严守组织纪律;
(四)严守廉洁纪律;
(五)严守群众纪律;
(六)严守工作纪律;
(七)严守生活纪律;
(八)严守国家秘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人员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和实施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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