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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加班费的计算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在我国,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根据不同的工时制度有所区别。
标准工时制下:
1.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比如,正常工作日每小时工资为 20 元,加班一小时则加班费至少为 30 元。
2. 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 15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 300%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但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 300%支付加班费。
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一般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需注意,各地可能在具体执行上存在细微差异,具体应以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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