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四十条规定: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取消在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处分或者其他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务员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四十二条规定: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四十三条规定: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降低职级层次任职。
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四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以上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辞职的相关规定,具体执行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的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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