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保安服务行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四十二条的内容如下:
第四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分公司、保安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故意损毁他人财物;
(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下是第四十二条的具体解释:
(一)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分公司、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使用暴力手段对待他人,不得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分公司、保安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不得索取、收受贿赂。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分公司、保安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分公司、保安员不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不得故意损毁他人财物。
(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分公司、保安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分公司、保安员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分公司、保安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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