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应负有以下会计责任:
1.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4. 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
5. 会计档案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
6. 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7. 配合审计工作:单位负责人应当配合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8. 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会计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不力,导致会计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负有间接责任。
9. 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工作全面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会计工作计划;
组织实施会计工作;
监督检查会计工作;
对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评价。
新《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进行了明确,旨在加强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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