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粪污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防治畜禽粪污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粪污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粪污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资源化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污染防治责任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应当依法承担畜禽粪污污染防治责任。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畜禽粪污产生,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应当建立健全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确保粪污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合理规划养殖布局,减少畜禽粪污产生;
(二)采用节水、节粮、节能、环保的养殖技术;
(三)合理配置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确保粪污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
(四)加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 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理能力与养殖规模相适应;
(二)处理工艺先进、稳定、可靠;
(三)处理效果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粪污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畜禽粪污产生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污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畜禽粪污产生的;
(二)未建立健全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处理畜禽粪污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处理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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