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
2. 行政机关: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同级行政机关之间也有相互监督的关系。
3. 中国共产党:党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4. 人民政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议政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民主监督。
5. 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它们代表群众利益,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6. 新闻媒体:通过舆论监督,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7.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 专业监督机构:如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它们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专业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专业监督机构等。这些主体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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