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确认某种民事事实,或者实现特定法律效果,而不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确认之诉程序: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某一民事法律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以确定法律关系状态的程序。
2.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需要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法院采取的特别程序。
3. 公示催告程序: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债权人需要通过公示催告的方式,使债务人有机会申报权利,或者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4. 特别程序:指法律规定的某些非讼程序,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以及选民资格案件。
5. 督促程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有明确的证据,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程序。
6. 执行程序中的非讼程序:如执行异议、执行和解等,这些程序虽与执行有关,但并不直接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
这些程序与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诉讼程序相比,更加注重效率和简便性,目的是迅速确定某些民事法律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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