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所有教育教学、科研、生活、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园环境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环境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校园环境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一)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领导校园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三)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校园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园环境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校园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校园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协调处理校园环境安全事故。
(四)对校园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七条 校园环境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
(二)交通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管理。
(四)公共卫生安全管理。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
(六)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七)网络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二)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确保校园内交通秩序良好。
(三)食品安全管理:加强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四)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定期开展卫生清洁工作,预防疾病传播。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操作安全。
(六)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校舍及设施设备,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安全使用。
(七)网络安全管理: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网络安全意识,防止网络攻击和病毒传播。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校园环境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校园环境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发生校园环境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校园环境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在校园环境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校园环境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园环境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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