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 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利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2. 科学研究权:教师有权利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管理学生权:教师有权利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教学,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 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权利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利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6. 进修培训权:教师有权利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7. 言论自由权:教师有权利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8. 知识产权:教师对其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所取得的成果,有权依法申请专利、获得奖励和荣誉。
9. 人身权:教师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包括人身自由、名誉、荣誉等。
10. 申诉权: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这些权利是教师履行职责、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同时,教师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