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实施、修订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实施、修订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四)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风险分析;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应急响应程序;
(四)应急处置措施;
(五)应急保障措施;
(六)应急培训与演练;
(七)应急预案的修订、发布和实施。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七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应急预案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
(三)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程序是否科学、合理;
(四)应急预案的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完善。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修订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风险变化、应急演练情况等因素,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当重新进行评审,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实施、修订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评审、发布、实施、修订应急预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概述,具体内容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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