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示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许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管理,规范借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借调单位”)的借调人员管理。
第三条 借调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二)公平公正,择优借调;
(三)人岗相适,发挥专长;
(四)严格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 借调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借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借调岗位的工作;
(四)所在单位同意借调。
第五条 借调程序:
(一)借调单位提出借调申请,说明借调岗位、期限、人数、理由等;
(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三)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与借调人员签订借调协议;
(四)借调人员到借调单位报到,履行借调手续。
第三章 借调期限与待遇
第六条 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条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受借调单位的相应待遇,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
第八条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其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职务晋升等仍由原单位管理。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借调单位应当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借调人员的工作秩序。
第十条 借调单位应当对借调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借调人员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借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借调单位纪律,影响工作秩序;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适应;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许昌市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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