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救灾或应急物资的核算通常会在“库存物资”科目下进行。具体来说,可以根据物资的性质和用途,在“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如“救灾物资”或“应急物资”等,以反映这些物资的购入、领用、报废等情况。
具体操作如下:
1. 在“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如“救灾物资”或“应急物资”。
2. 购入救灾或应急物资时,借记“救灾物资”或“应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
3. 领用救灾或应急物资时,借记“事业支出”或“行政支出”等科目,贷记“救灾物资”或“应急物资”科目。
4. 物资报废或处理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救灾物资”或“应急物资”科目。
具体核算科目和方法可能因地区、单位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请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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